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林瑞珸 被告 楊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