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格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格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在不詳地點」之記載更正為「在新北市三重區某不詳地點」。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本案累犯),又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且有如事實欄及前開補充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被告 李格維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格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4年度簡字第7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8月13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10月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復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格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檢察官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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