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 楊真理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0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