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黃若芹黃芹黃淑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代 理 人  李欣怡 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凱婷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茹陳瑩穎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柏青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師誠   

           住同上

債 權 人  黃韻如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五路147巷12弄16

            號               

       黃啟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民國95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機車為3年),堪認殘值甚低;另雖有存款,然餘額甚低而並無處分之實益存在。是依前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實無納入清算財團範圍之實益,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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