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代 理 人 李欣怡 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柏青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師誠
住同上
債 權 人 黃韻如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五路147巷12弄16
號
黃啟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僅有民國95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已逾行政院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機車為3年),堪認殘值甚低;另雖有存款,然餘額甚低而並無處分之實益存在。是依前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實無納入清算財團範圍之實益,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