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而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5、6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而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雖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協商,惟因債務人所任職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縮編改採外包制,債務人於民國96年12月1日即遭公司裁員而離職,導致無法履行原每月須償還16,689元之協商,其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又債務人每個月之必要支出為膳食費10,602元、勞健保費2,306元、瓦斯費780元、電費888元、自來水費261元,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則是叔叔所借用,而債務人現仍失業,年過46歲又無特殊技能,一時難以找到工作,根本無任何收入及資產可供清償債務。目前債務人尚有債務總額1,474,366元未能清償,且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其於95年6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後,因所任職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縮編改採外包制,於96年12月1日即遭公司裁員而失業一情,業經債務人提出離職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函詢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實,而債務人於遭公司裁員後,96年12月後均無收入一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債務人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自屬可採。又債務人目前尚有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其債務總額高達1,474,366元,債務人目前無任何收入及任何資產可供清償債務一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歸戶財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及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憑,是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一情,亦可認定。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本件債務人並無任何收入及資產,已如前述,自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且亦無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明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0,279元│├──┼──────────────┼──────────┤│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6,000元│├──┼──────────────┼──────────┤│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1,000元│├──┼──────────────┼──────────┤│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94元│├──┼──────────────┼──────────┤│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8,630元│├──┼──────────────┼──────────┤│6│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0,428元│├──┼──────────────┼──────────┤│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935元│├──┼──────────────┼──────────┤││合計│1,474,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