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251號聲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起算)。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