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吳志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111年1月17日1,225,726元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