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依琳被告陳智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智宏因涉嫌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重大,經2次通緝始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名罪嫌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維持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11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