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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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志傑
吳美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被告 吳欣葦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嘉交簡字第四五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志傑、吳美蒨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455號,被告吳欣葦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洪舒萍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