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謝逸文 律師被上訴人 曾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