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鄭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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