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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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丁淑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敏志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5000元(78萬元+89萬9000元+4萬5000元+10萬元+102萬1000元=28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有無刑事資料?(告訴?那單位受理?)
三、本件與他案之被告京緻國際有限公司(本院112年補字第93號)有否關聯?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