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許厚生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錦地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5366元【計算式:(587地號面積14290.82㎡×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16554)+(597地號面積10159.22㎡×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0)≒140萬53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餘額1萬2959元,請如期補繳。
二、請提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及同段587地號土地西鄰之同段584、584-1地號及北鄰之同段587-1、607、607-1、60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掩蓋)及使用分區證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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