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 歐陽靜娟 代理人 陳鍾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20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79NC-00000000-0│股票│1│100│├──┼──────────┼────────┼──┼──┼──┤│002│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0│股票│1│30│├──┼──────────┼────────┼──┼──┼──┤│003│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00000-0│股票│1│100│├──┼──────────┼────────┼──┼──┼──┤│004│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88NZ-00000000-0│股票│1│65│├──┼──────────┼────────┼──┼──┼──┤│005│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0NZ-00000000-0│股票│1│33│├──┼──────────┼────────┼──┼──┼──┤│006│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3NZ-00000000-0│股票│1│32│├──┼──────────┼────────┼──┼──┼──┤│007│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5NZ-00000000-0│股票│1│33│├──┼──────────┼────────┼──┼──┼──┤│008│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6NZ-00000000-0│股票│1│49│├──┼──────────┼────────┼──┼──┼──┤│009│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股票│1│100│├──┼──────────┼────────┼──┼──┼──┤│010│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股票│1│100│├──┼──────────┼────────┼──┼──┼──┤│011│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股票│1│100│├──┼──────────┼────────┼──┼──┼──┤│012│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股票│1│100│├──┼──────────┼────────┼──┼──┼──┤│013│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股票│1│100│├──┼──────────┼────────┼──┼──┼──┤│014│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0│股票│1│77│├──┼──────────┼────────┼──┼──┼──┤│015│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0│股票│1│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