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王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86│├──┼───────────────┼───────┼───┼──┤│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50│├──┼───────────────┼───────┼───┼──┤│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08│├──┼───────────────┼───────┼───┼──┤│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67│├──┼───────────────┼───────┼───┼──┤│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392│├──┼───────────────┼───────┼───┼──┤│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