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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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林原毅
訴訟代理人 周秀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昌宇泓工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103年2月28日│36,200元│GD0000000││││ 劉源恩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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