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 林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