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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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58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2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2月3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2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