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4號
98年度訴字第139號98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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