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誠 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莊順彬 、 林炎巨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上開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