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原告與被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