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高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妏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4,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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