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蔡秉豐 兼法定代理人 林玉秀 原告 蔡孟蓁
蔡承澤 蔡巧琪 蔡何金釵 被告 梁宗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