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洪照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