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世顯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世顯(原名 吳世顯 )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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