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羅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