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德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貳捌公克、零點貳柒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
189號被告孫德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淨重0.1230公克、0.2710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德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0.1230公克、0.271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228公克、0.270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17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