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3號原告 李秋妹 訴訟代理人 李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