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 蘇宥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3,3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