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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