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至六月間止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年十月四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案既為免訴之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五八九號)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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