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又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存卷可稽,堪以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3至4)及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2)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亦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為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本院爰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考量本院前以108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
3至4所示之罪,原定應執行刑,再加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各自定宣告刑之總和(即7月+3月+8月=1年6月),兼衡受刑人所犯之罪名、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四、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明確。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至4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本應扣除已執行完畢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故對於受刑人尚無不利,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3│106年11月11日│本院106年│107年2月│本院106年│107年3月│附表編號3││││月,如易科││度簡字第28│7日│度簡字第28│13日│至4所示之││││罰金,以新││49號││49號││罪,前經本││││臺幣1仟元││││││院以108年││││折算1日。││││││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2│結夥竊│有期徒刑8│107年3月12日│本院108年│108年5月│本院108年│108年6月│決,定應執│││盜罪│月。││度易緝字第│15日│度易緝字第│11日│行有期徒刑│├─┼───┼─────┼───────┤6號││6號││7月確定。││3│竊盜罪│有期徒刑4│107年3月11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4│竊盜罪│有期徒刑4│107年3月12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