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 許智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屆滿期間│││││(新臺幣)│││利期間││├──┼────┼──────┼─────┼─────┼─────┼───┼──────┤│01│ 江直重臺灣新光商業│5,670元│103.08.31│DC0000000│4個月│104.01.04││││銀行西門分行││││││├──┼────┼──────┼─────┼─────┼─────┼───┼──────┤│02│ 張甘霖第一商業銀行│9,900元│103.09.30│FA0000000│4個月│104.01.04││││萬華分行││││││├──┼────┼──────┼─────┼─────┼─────┼───┼──────┤│03│ 高曰偉華南商業銀行│37,680元│103.09.30│LD0000000│4個月│104.01.04││││萬華分行││││││├──┼────┼──────┼─────┼─────┼─────┼───┼──────┤│04│ 游朝枝 │華商業銀行萬│35,000元│103.10.31│FD0000000│5個月│104.02.04││││華分行││││││├──┼────┼──────┼─────┼─────┼─────┼───┼──────┤│05│璟興五金│華商業銀行萬│22,469元│103.10.31│LD0000000│5個月│104.02.04│││有限公司│華分行││││││││ 卓俊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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