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傑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是否抵觸憲法,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
二、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本案受刑人陳冠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前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認上開規定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而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