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邱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被告 邱福成
邱建豐 邱益章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 邱美華
邱予晴 邱瑞美 邱瑞琴 邱瑞桂 邱霞上五人訴訟代理人邱益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邱木川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3,027萬9,310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特留分10分之
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2萬7,9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9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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