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嘉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 葉秀敏 、 王音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各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均應載明其所有權人為何)。
六、請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債權金額)為何?
七、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