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案被告人數備起訴狀繕本,併同通知補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