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明坤於民國98年7月19日11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高雄市○○○路由北向南行駛, 陳謝麗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在相同路段行駛於陳明坤之前約幾十公分之距離。而被告陳明坤騎乘上開機車至自由一路與十全一路之交叉路口時,因陳謝麗珠欲往左騎乘,被告陳明坤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陳謝麗珠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致陳謝麗珠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明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9月2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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