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江國樑 被告 簡明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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