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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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阮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私立康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