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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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阮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私立康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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