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俞佳君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廖奭文
林亦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83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岳葳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