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97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王嘉年 、 康逸薇 (原名: 康淑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票款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