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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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李勝人 被告 徐晨恩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 徐晟
陳佳妤 徐詩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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