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楊美鳳 代理人 洪伯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3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9月22日屆滿(因103年9月20日、同年月21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之休息日, 爰順 延至103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楊其芳 │95年10月1日│96年1月15日│1,000,000元│CH29587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