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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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池信 行相對人 池孟冠
池敏華 池家蓁
池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