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宸嘉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配偶 呂佩蓁 之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三、 陳明 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
四、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