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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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 吳川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郁維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之請求,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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