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理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名稱│成分│備註│├──┼────────────┼─────────┼───────────┤│1│粉塊狀檢品4包(合計淨重│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61.22公克,驗餘淨重61.2│毒品海洛因成分│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0公克)││告沒收。│├──┼────────────┤│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2│碎塊狀檢品3包(合計淨重││實驗室108年12月31日│││21.98公克,驗餘淨重21.││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97公克)││0號鑑定書(見偵字第5│├──┼────────────┤│10號卷第183頁)││3│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1.59公克,驗餘淨重1.58公│││││克鑑定用罄)│││├──┼────────────┤│││4│白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0.│││││93公克)│││├──┼────────────┤│││5│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淨重│││││0.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