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 吳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晉卿 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9,000元(見原告114年6月24日書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