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1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兼法定代理 李敏玲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建文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福添